退市新规即将“亮剑”
摘要:退市新规从三方面持续优化:首先是借鉴科创板、创业板改革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退市指标;其次应进一步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第三,应将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恶意信息披露行为纳入退市监管、实施“一票否决”。
文章转载自:诺瓦研究院
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正按照中央深改委和国务院的部署,总结实践经验,参照科创板、创业板试点退市制度,抓紧完善退市规则,预计退市相关细则将很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退市新规从三方面持续优化:首先是借鉴科创板、创业板改革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退市指标;其次应进一步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第三,应将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恶意信息披露行为纳入退市监管、实施“一票否决”。
退市规则完善被纳入顶层设计
资本市场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其高质量发展对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有着较大推动力,因此,资本市场的部分重要改革和规则完善已经上升为顶层设计,退市制度优化也被中央直接“点题”。
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会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
此前国务院10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明确,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其中,包括严格退市监管和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两方面内容。
事实上,伴随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逐步推进,近年来,A股退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据统计,在去年创出历史新高的18家公司退市基础上,今年年内已有30家公司退市(沪市8家、深市22家),年度退市公司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其中,16家公司属于被强制退市,14家为重组退市。
科创板、创业板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此前,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多轮改革,在去年科创板和今年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中,退市制度得到进一步优化。在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和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证监会对退市制度作出了重点安排。一是完善退市标准。包括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的退市指标,取代以往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增加市值退市指标、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保留了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各方认可的非标审计意见、交易类退市指标等。可以说,与前几轮退市制度改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本轮改革除了在注册制背景下完善标准、简化程序外,更重视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思路下谋求多元退出渠道,呵护优胜劣汰的健康市场生态。
公司治理严重不达标应被纳入退市指标考虑范围
虽然目前退市制度优化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市场对于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主观恶意行为能否被纳入退市指标仍十分关注。
部分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仍有发生,突显了多元化退市制度的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即完善多元化的退市指标。除财务指标外,应增加更能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情况、资产存续状况等的指标。将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资产、未分配利润、市值、市场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况等,均可以考虑纳入退市考核体系,从而全面判断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质量情况。从而使得我国资本市场真正实现畅通完善的退市流程,完成对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
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性质比较恶劣,如果依靠退市指标无法迫使其退市,容易引发市场对违规行为成本太低的担忧。这要求执法部门切实提高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相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对相关市场主体形成有效震慑力。同时,上市公司如果因为欺诈等主观恶意因素退市,中小股东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完善集体诉讼等制度,并将投资者保护和退市制度有机结合。
来源:诺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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