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标人在开标前知道招标文件不合理,如何维权?
摘要:截至规定的投标时间,某单位工程化验设备项目有3家单位按时参加投标。所采购的“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招标文件中有如下实质性要求“通过GLP/GMP检测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发现3家单位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均提供了由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表明其所投产品均可满足GLP/GMP检测规则里对仪器的检验要求。
截至规定的投标时间,某单位工程化验设备项目有3家单位按时参加投标。所采购的“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招标文件中有如下实质性要求“通过GLP/GMP检测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发现3家单位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均提供了由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表明其所投产品均可满足GLP/GMP检测规则里对仪器的检验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3家单位提供的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认定3家单位投标无效,最终本项目因无合格标,废标。
1.招标文件将“通过GLP/GMP检测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一条要求作为实质性技术要求,是否合理?
2.投标人在开标之前知道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如何维权?
3.若采购人在开标之前已知晓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该如何做?
针对问题1,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缩写,即《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MP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含义是“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GLP/GMP认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等企业单位的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管理规范。可见,上述两个证书均是针对企业单位的,而非针对某一项具体产品的。采购人在“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技术参数中作此要求是不合适的。
针对问题2,本项目3家单位均出具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说明里明确了GLP/GMP认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等企业单位的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管理规范,而不是对某一个产品的认证。可见,投标人在投标前是知晓招标文件存在“瑕疵”的。但是,3家单位均未通过合法的问询或者质疑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而是换做找生产企业出具“说明”的方式去解决,很明显,3家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寻找出路的方向错了。再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该第*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书面问询,修改招标文件要求后再进行投标。
针对问题3,在评审现场,专家提出3家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采购人明确表示,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通过信息反馈知晓此条款设定的不合理,但是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认为项目需求书中有多项产品,这么一条要求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评审过程中也表达出此条恳请专家可以忽略,不予考虑。正确的方法是,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沟通,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采购。
招投标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的法律程序,评审工作也需要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下进行,不能因采购人一句“专家可以不予考虑”就改变采购需求存在的瑕疵。更何况,采购人早就对此问题知情,却不知道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通过发布补充公告的方式去挽救与弥补,法律意识极度缺乏。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供应商和采购人要适应法律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责编:邓蕊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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