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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5%

类别:行业新闻发表于:2016-07-04 10:24
关键字:国务院 工程质量保证金

摘要: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指出,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通知明确,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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