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
摘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
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在会上介绍简政放权有关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情况时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是这次高企政策修订的重点方向。
那么此次认定办法修订完善有哪些主要特点?将对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什么作用?
阴和俊表示,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高新技术企业7.9万家,应该说高企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发展。2014年高企的研发经费投入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的一半以上,高企已成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骨干力量。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认定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发展的变化,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得不足。二是现有的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不够,同时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认定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后续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
阴和俊介绍,此次修订完善有四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阴和俊表示,实施新的高企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新的增长点,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发展。
详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意义重大。
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包括:(一)总则;(二)组织与实施;(三)认定条件与程序;(四)监督管理;(五)附则。
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罚则”调整为“监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门的角色和定位,体现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变;其中,与企业最为息息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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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目前,我国经济正在深层调整,优化产业升级迫在眉睫,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中小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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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新办法在核心知识产权上认定上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针对“弄虚作假行为”、“偷骗税”、“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加上了“严重”、“重大”限定语。另外,对于原“取消高新资格”的四种情形,界定过于僵化,偷税金额从数百元到数亿元,“一刀切”处理,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需要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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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
解读:与自主研发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属于非自主研发范畴,与国家倡导的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不符。
变化二: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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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解读:新办法降低了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求,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根据华税的服务经验,对于许多大型企业而言,由于人员总数大,老规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学历要求,很多企业不能达标,最终无缘高新资格。
变化三: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一条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解读: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最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老办法颁布已经7年,期间我国经济无论是规模还是质量都今非昔比,适当提高企业的规模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研发费用比例的下调,对于一些成立时间不长,研发投入有限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励。
变化四:提交材料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无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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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一)企业申请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解读: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作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提供,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变化五: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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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三条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
解读:该条规定受到诸多理论和实务界专业人士的批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绕开原有管理办法,单独发文,要求高新企业备案,否则取消高新资格,于法于理都不是特别合适。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解决了原来203号在立法上的瑕疵,实现了备案的“有法可依”。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了简化,具体提交哪些材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变化六:新增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
解读:新办法增加“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两种取消高新资格的法定情形。这对高新企业资质维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变化七:违法违规符合“重大”“严重”情形才能取消高新资格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
解读:老办法针对“提供虚假信息”、“偷骗税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不作区分,一律取消高新资格,新办法对上述行为作了“严重”、“重大”的限定,未来,高新企业触犯上述情形后,将根据情节进行判断,最终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资格。
变化八:取消5年不得申请高新的规定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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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解读:老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因此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变化九:公示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文件 |
具体规定 |
现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
来源:中国技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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