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发布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类别:企业动态发表于:2012-08-01 19:5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利润分配相关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综合考虑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继续保持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安排。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30日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利润分配相关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综合考虑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继续保持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安排。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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