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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联建光电收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

发表于: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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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建光电(300269)7月1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联建光电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原文如下: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8-10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事项的调查结论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8]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何吉伦、周昌文和朱贤洲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2014年至2016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 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 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分别为 7,643,245.37元、9,919,952.80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 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煤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 27,788,576.81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煤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40.14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40.14元。


综上,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 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何吉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周昌文、朱贤洲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联建光电、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刘虎军、褚伟晋、黄允炜、姚太平、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还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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